一、一般原则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是因为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其证言经过当庭的审查等环节,可信度更高。出庭作证时,证人应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尽量排除主观臆断、猜测或者推断,且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若仅有证人证言,没有其他证据互相印证,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为证人证言具有一定的主观因素,其真实性易受证人主观意识干扰。
二、特殊可认定情形
符合法定不出庭情形且经法院许可
若证人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例如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在这些特殊情况下,证人虽未亲自出庭,但以其他合法方式提供的证言,在经过法庭的审查和质证后,如果其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得到确认,是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之一的。
当事人对证人证言无异议
如果当事人对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等证据并无异议,且该证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一定的证明价值,法庭在综合考虑其他证据以及案件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可以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之一。
证言已在庭前交换证据等程序中接受质证
如果证人的书面证言等在庭前的证据交换程序中,已经由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质证,且双方对该证言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问题已经表达了明确的意见和观点,法庭在审理案件时可以参考该质证结果,将该证言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之一。不过法庭仍需对该证言进行审慎的审查和判断,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三、审查要点
证人资格审查
按照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可以作为证人。同时,法律规定作证是公民的光荣义务,没有拒绝作证的规定,并且要告知证人如实提供证言以及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对证人的人身安全也予以保护
证据效力审查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同样需要审查其证据效力,虽然其被采取的程度可能低于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但也要从多方面审查其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例如关注证词的形成时间、地点以及环境(这些因素可能影响证词的客观性),核实证词的来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