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话录音证据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录音内容要完整,要与待证事实有关联。
如果录音内容是一团浆糊,那么这份录音是无法成为证据的。这里的完整包含两个方面:
1、录音的内容应当反映被录音者的真实意思,双方谈话时长不能过短,应当持续到相关问题得到明确和解决为止;
2、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者真实身份。
(二)录音应当未被剪接或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
因为录音是在特定的环境下进行的,前后连接紧密,不可能是采访对象或者当事人在没有任何基础证据的情况下凭空制造出来的。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录音证据都是通过窃听获得的。由于窃听行为本身有较大的危险性,所以我国法律禁止对正在进行的非法活动进行录音录像,例如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生命健康进行侵害的犯罪行为进行录音录像。因此,如果采用非法手段取得上述录音证据,可能会被排除适用,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三)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或伪造,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有其他证据佐证。
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或伪造,录音时对方在讲话,不是在向其逼问。录音内容须完整反映事件的内容和双方当事人的对话过程。谈话过程要有明确的对象,内容不要有歧义,也不要在后来制作文字材料。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电话录音能否作为证据,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如果你想要在电话录音中留下证据,那就一定要注意保存证据的合法性。当然,即使你使用了合法手段取得了电话录音作为证据,也有可能不被法院认可。这时你就需要向法院申请进行证据保全,或者请专业侦探去帮助你收集相关证据。只有这样,你才能保证自己取得的电话录音证据是合法有效的。
(四)电话录音取得方式应当合法。
(1)取得方式要合法,不能采取暴力、胁迫、欺诈等非法手段。在实践中,通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取得的录音资料一般都是不被采纳的,因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和非法搜查他人身体所取得的证据是不被认可的。
(2)录音应是真实意思表示,而非被胁迫或欺诈情况下的录音。如果在双方不是很熟的情况下,被逼问到隐私话题时,录音就可能不会被采纳。
(3)录音内容要完整反映债权债务的内容或其他民事行为的基本内容,因语音容易变化,所以在录音时应当记录对方姓名、身份及所谈事件的基本内容等。
(4)录音证据需要提供给法官,因此需要对方当事人签字确认或者提供原始载体。
(五)电话录音应当留下原始载体。
在谈话过程中,向法官出示录音笔或手机等录音设备,以证明自己确实曾经与对方进行过谈话。如果对方不承认录音的真实性,有其他证据佐证,该证据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