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财产保全的法律条款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离婚前财产保全的条件和程序
申请人必须是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人。在离婚案件中,通常是夫妻一方作为申请人。
申请财产保全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产。
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担保可以是现金、房产、车辆等财产,也可以是第三人的信用担保。提供担保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因错误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申请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财产保全的具体操作步骤
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书应载明保全的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等。
法院审查: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审查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申请保全的财产是否属于可保全的范围、是否提供担保等。
作出裁定: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保全条件的,作出保全裁定,并立即执行。裁定中应载明保全的财产范围、保全措施、保全期限以及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等事项。